9版 评论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6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投服中心”行权
开创中小投资者维权新模式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据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已持有493家上市公司股票,5月分别参加了柘中股份、*ST恒立的股东大会,行使了质询、建议、投票等股东权利。“投服中心”将成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当然为此也需配套完善法律法规;投服中心也非万能,还需全方位完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证监会批准持股行权试点的包括上海、湖南、广东(不含深圳)三个辖区,“投服中心”将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100股A股股票,主要职责包括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等。近日“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更表示,对严重造假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投服中心”会对公司大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有两种诉讼方式,一种是股东直接诉讼,另一种是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诉讼所得赔偿归己;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诉讼所获赔偿归上市公司、当然也间接地维护了股东自身利益。显然,“投服中心”要体现公益性质,就只能通过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方式来维权。

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上市公司而言,必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目前“投服中心”仅持有1手上市公司股票,还没有单独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必须与其他股东联手才能。由此,笔者有两个建议:在法律法规中,特别授予“投服中心”发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不论其持股多少;“投服中心”可与中小投资者联手,甚至可与证金公司联手,证金公司持股广泛、且持股量较多,证金公司利益立场理应和中小投资者一致,站在同一个战壕共同维权。

从股民角度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当然希望从上市公司或者侵权者手中直接获得赔偿,这个时候“投服中心”就无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来相助。而广大股民为了同一个侵权事由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即使目前这方面有共同诉讼机制,但也只有参与诉讼的才可能得到赔偿,否则就只能眼睁睁看到别人拿赔偿。不少股民由于信息不畅或者抽不出时间、或者不愿招惹麻烦,往往无法参与直接诉讼,因此,即使被侵权也无法获得赔偿。所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让无法参与诉讼的投资者也自动获得赔偿,是A股市场维护股民权益难以绕开的一道坎,需要整个司法体制提供支持。

“投服中心”要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伸张正义,就需加强线索发现、明确行权目标。对此,《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方案》有较好的制度安排,“通过12386热线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通过互动联络平台收集投资者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权益监测汇集损害投资者权益事项”。笔者想补充的是,中小投资者千差万别,有些是正当利益诉求,也不排斥会有不当诉求,“投服中心”需要加强甄别力度,更多关注中小投资者的主流与合理诉求。为此,不妨引入中小投资者表决制度。

“投服中心”在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的同时,更要引导中小投资者行权和维权。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往往需要股东大会通过、有的甚至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可见,散户们只有充分参与才能更好维权,不能指望搭便车、寄希望于他人为自己维权。为此,“投服中心”应引导散户参与网络表决,散户投票只是举手之劳,根本无需征集投票权、履行签署授权委托书等繁琐法律程序。

无疑,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投服中心”很难包打天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不仅包括求偿权,还包括知情权、交易权、分配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要维护这些权利,就不是“投服中心”所能发挥作用的。比如,在股东监督权方面,股东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财务报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质询等,现行《公司法》第151条虽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要求董监高列席会议的,董监高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但董监高拒绝或回避质询又该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质询权不少时候因此被虚置。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迅速补正。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