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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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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6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峰科技”)于2016年6月6日披露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公告》(公告索引号:2016—033);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于2016年6月13日对问询函全文进行了公告(公告索引号:2016—035),现就问询所涉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询内容】

你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在2016年5月31日对2015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时,发现因2015年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较大,导致母公司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项目的营业收入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70%,使得公司无法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现调整为按25%的所得税税率予以汇算。同时,公司对2016年4月26日披露的年报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上述会计差错,直接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07,689.29元,所得税费用5,707,689.29元。

针对上述事项,请你公司结合公司税务汇算清缴的具体时点及相关事实,说明上述事项作为会计差错处理的具体依据、相关责任人,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雪峰科技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主营产品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文件,公司从2012年至2014年一直享受该公告中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预缴和汇算企业所得税。按照该公告中的“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母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取得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天地税通[2015]322号),同意母公司2015年度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母公司的搬迁规划在2013年度完成,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母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规划搬迁前年度即2012年度营业收入的50%。因此做出了2015年度不作为母公司搬迁的汇总清算年度的判断,即2015年度收取的搬迁补偿收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科目)可以暂不计入2015年度税法口径企业总收入。

母公司于2016年5月开始自行汇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在5月27号对西部大开发优惠备案时,主管税务局认为母公司无法适用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按2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经沟通,在2016年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不给予母公司2015年度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母公司只能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汇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雪峰科技公司认为本次会计差错属于2015年度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事项,应属于前期差错事项。并且该事项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应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

由于当前税务政策的复杂性,财会、审计等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和理解与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会有所差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关于对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大华核字[2016]003283号)中认为:“雪峰科技将该事项作为会计差错事项对2015年度年报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