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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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6-021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4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6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5,037,7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2,015,099,00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转下年度。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沪股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2016年6月24日起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利。

4、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合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com.hk)发布的公告。

另: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邮编:210049)

联系电话:025-84464303

联系传真:025-8446664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咨询电话:025-86586108

咨询人:张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18楼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案。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