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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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的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6-035号

债券简称:12广控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13日更名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发行了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年6月27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5年6月25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广控01”,代码为122157。

3. 发行规模:人民币23.50亿元。

4.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4%,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5. 债券品种的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 起息日:2012年6月25日(T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 本金支付日:2019年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或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7年6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担保情况:无担保。

11. 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正面,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2.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发布《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15)》,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跟踪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12广控01”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13.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4%。每手“12广控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7.4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2. 付息日:2016年6月27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止2016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广控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12广控01”的利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利息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2广控01”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12广控01”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12广控01纳税款”,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财务部确认。收款人账户名称: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市第一支行,账户号码:3602000129200455985,咨询机构:申报财务公司工作小组,咨询电话:020-38003945,传真:020-37850431,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3楼。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2广控01”2015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民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以及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3楼

法定代表人:伍竹林

联系人:唐力

联系电话:020-38003945、15999937656

传真:020-37850431

邮政编码:510623

2.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项目联系人:王艳艳、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491

传真:010-608335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广控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2年6月20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表:

“12广控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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