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6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2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575元人民币,香港市场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575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3日

除息日为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6年6月24日

一、审议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3、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5、发放对象:截至2016年6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6、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税前)。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294,387,791,241股为基数,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515.18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210,765,514,846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368.84亿元人民币(税前)。

7、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和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本行依据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75元人民币。如其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行A股(“沪股通”)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本行依据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75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本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内地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本行依据规定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人民币。

8、有关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16年6月7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boc.cn)发布的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三、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2、本行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010)66592638;传真:(010)665945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