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6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6-028)。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2015年末总股本167,350,000 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现金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367,5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徐缓、谢小梅、谢建中、刘燕平四名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329896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34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得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生产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4、经公司核实,公司目前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没有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5、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