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6-03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 日
●除权(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股本488,0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8,564,800.00元;以公司2015年末股本488,04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488,040,000股。本次转增股本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一丁、徐文卫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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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送转股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976,080,00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957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7066873
九、备查文件
宁波建工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