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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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6-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1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独立董事郭亚雄先生的辞职申请,郭亚雄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一切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郭亚雄先生的辞职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郭亚雄先生将继续履职至公司完成空缺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其辞职申请相应才能生效。

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名、选举独立董事,尽早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郭亚雄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15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文书及《诉讼案件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送达的《诉讼案件告知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告知公司:练卫飞先生因涉及合同纠纷收到法院送达的广州市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德鑫”)起诉广州汽车博览中心、练春华、练卫飞的法律文书(案号:【2016】粤0106民初8280号),上述诉讼的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公司。

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州汽车博览中心(以下简称“博览中心”)、练春华于2009年11月20日及23日与广州市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拆迁补偿合同》及《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约定广州德鑫受让广州发展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汽车城”)100%股权。随后博览中心、练春华与广州德鑫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又签订了《合作框架合同》、《确认书》等文件,练卫飞先生对《合作框架合同》、《确认书》项下债务及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协议相关条件不能满足,广州德鑫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广州汽车博览中、练春华共同向原告广州市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判决被告练卫飞对被告广州汽车博览中心、练春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案件查封冻结情况

法院裁定冻结被告广州汽车博览中心、练春华、练卫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轮候冻结练卫飞持有公司25,000,000股股份。

三、备查文件

(一)《诉讼案件告知函》

(二)《民事起诉状》

(三)《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粤0106民初8280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 116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原实际

控制人延长所控制股份对应

表决权委托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由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送达的《通知函》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告知公司以下内容:

2015年12月15日,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与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全新好”)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将广州博融所持公司15.17%股份对应表决权和其练卫飞所持公司10.82%股份对应表决权统一委托给前海全新好行使,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贰年内有效(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借款并和相关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广州博融及练卫飞先生与前海全新好决议延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并签订相关《<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顺利推进本次重组进程,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双方确认并同意,以2017年12月15日与前海全新好所参与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孰晚者为起始时点,标的股份相应表决权的委托期限相应延长三年。

二、本协议系对《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补充,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就同一事项的约定有冲突时优先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除本协议中明确的内容外,《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其他约定内容仍继续有效。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1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

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签订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先生送达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告知公司以下内容:

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全新好”)股东唐小宏先生、吴日松先生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唐小宏先生将所持前海全新好37%股份对应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吴日松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担任前海全新好股东之日止。吴日松、陈卓婷夫妇合计持有前海全新好45%股份,为前海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先生受托唐小宏先生所持前海全新好37%股份对应表决权后,吴日松、陈卓婷合计持有前海全新好82%股份对应表决权,仍为前海全新好实际控制人。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安排

(一)委托安排

双方同意,委托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前海全新好37%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及其配偶陈卓婷共拥有前海全新好82%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受托方及其配偶陈卓婷仍为前海全新好实际控制人。

(二)委托范围

1、双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前海全新好的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权相应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在前海全新好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其它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前海全新好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前海全新好的共计37%的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基于本协议宗旨,在本委托期内,未经协议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委托股权,不得在该等委托股权上为第三方设置任何权利。

(三)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述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担任前海全新好股东之日止。

二、保密

双方应尽全部努力,严格对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保密,除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审批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提出的要求以外,在未取得其他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作出任何形式的披露或公布。

三、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有关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相关人员的差旅费)也应由违约方承担。

四、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五、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一)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双方同意并确认,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本协议予以终止:

1、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前海全新好章程的行为;

2、受托方出现严重损害前海全新好利益的行为;

3、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本协议的书面文件。

(三)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补偿、违约条款的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18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出具《承诺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5月13日、5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上诉状暨诉讼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87),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以与原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签订了《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一系列针对公司的并购重组协议为由,与公司产生纠纷,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公司相关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及判决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对于上述诉讼,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共同出具的《承诺函》,特对公司涉及与东方财智相关诉讼事项承诺如下:

若因本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任何给付义务或经济损失,则所有给付义务或经济损失均由广州博融及练卫飞无条件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