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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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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望创新层公司树立标杆做出表率

2016-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兰 波

最终能进入创新层的企业,无疑是幸运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近日正式发布了进入创新层企业的初始名单,共有920家公司,都是新三板7647家挂牌公司中较为优质的公司,如中科软、原子高科、指南针以及恒业世纪等。最终入选名单将在下周一公布,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将正式落地推行,分层后的制度性红利预期将有望逐步达成。相比最初的征求意见稿,现在落地的分层方案能让更多企业进入创新层。据此推论,监管层或已在为后续进一步分层,建立转板和退市制度做准备。在此,笔者想补充一点看法,新三板创新层企业除了强调盈利能力、成长性、侧重做市市值要求,企业治理、合法合规性及交易或者融资要求,还应在投资文化、投资者教育,尤其在促进投融资体系平衡及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实现突破,才能体现出新三板分层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在融资上应摆正立场。进入创新层企业,应充分利用分层机制提升企业的主业竞争力,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而不能把进入创新层作为提供融资便利,尤其作为实现更多融资额度的基本条件。进入创新层的新三板企业理应有更多责任担当意识,在注重投资者回报的同时,提升融资能力,切不可回到“重融资、轻回报”的老路上去。

其次,在投资文化培育上实现突破。股价是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反映。创新层企业不能因为增加了流动性,实现了持续性博弈条件,能有效有序转让股份,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参与,提高了新三板证券交易的活跃度,就认为万事大吉了,把实现套利作为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目的。恰恰相反,进入创新层企业,理该成为端正我国证券投资文化的表率,树立积极的分红标杆,通过持续不断的分红,树立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活动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和理性投资意识,绝不能把创新层当作投机博弈场所,忽略上市公司基本面,扭曲创新层应有的功能定位。

其三,促进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和谐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保护大股东利益的前提。进入创新层的新三板企业要把大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促进和谐发展,达到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尊重并全力维护中小股东应有的基本权利,是创新层企业大股东责任担当意识的基本体现,由此避免大股东利用股份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在保持创新层企业股价稳定性同时,也能保持新三板市场的稳定性。

最后,尽最大努力以高标准披露信息。进入创新层企业,只有满足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大方向,坚持高标准的信息披露,才谈得上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证券投资建议。创新层企业只有坚持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才有可能真正减少市场投资者更多的猜测,避免各种不实消息的冲击和影响,进而避免创新层上市公司股价的非理性波动。

毋庸置疑,新三板创新层推出,不是简单将新三板一分为二的两种证券交易模式,更不是将优劣质上市资源“一刀切”的简单分割,而是一种企业阶梯式发展的模式。期待进入创新层企业做好自身定位,尤其在融资等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更好地通过培育创新层企业,发现和挖掘新三板的后备企业名单,真正孵化企业资源,促进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此外,新三板创新层的功能,还有促进企业资源优胜劣汰的作用。凡能进入创新层的新三板企业,无论市场信誉,还是股东文化,在推动证券新产品和新业务发展过程中,都应体现出应有的示范标杆作用。为此,创新层企业要积极主动实现良好业绩,打造优质标的,同时积极参与新三板的证券新产品和新业务创新,并争取成为纳入创新层指数体系的标的品种。

创新永无止境,而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被寄予了表现出更大创新活力的厚望,带动现有新三板企业不断改进自身经营管理,促进新三板企业的发展、成长、壮大。因此,投资者看待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不能仅看成是一个组织模式、制度设计,更要看到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所担负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责任与使命。

究竟新三板创新层公司未来打造的标的质量如何,能不能在我国证券市场发挥标杆作用,我们且拭目以待。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