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6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1日- 6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下午3:00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7层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6年5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1,45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42.5746%。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6,028,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8.86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5,421,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3.7136%。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7,93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4,563,880股的4.08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 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1,424,723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90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所持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080,686股,反对票21,370股,弃权票4,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080,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66%;反对票2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5%;弃权票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卿、林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