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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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张兴栋院士为公司生物医学材料首席科学顾问暨与四川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6-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6—070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张兴栋院士为公司生物医学材料首席科学顾问暨与四川大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合作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有待于合作各方另行商议和约定,本协议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因具体合作业务协议尚未签订和实施,且科研推动、产研成果产业化尚需经过较长的时间进程,因此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3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光发展”)与张兴栋院士签署《专家顾问聘用协议》,聘请张兴栋院士担任公司生物医学材料首席科学顾问。

同日,公司与四川大学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在生物制药、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在上述《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中科”)分别与四川大学下属的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了《关于开展科研和产业开发的合作协议》。

上述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业务合作事宜包括合作项目、形式及金额等明确后,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

二、合作方介绍

(一)张兴栋院士

张兴栋先生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现任中国生物材料学会名誉理事长、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会主席。

(二)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系全国知名的“211、985工程”高校 ,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拥有国内先进的科研、教学等资源,包括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华西医院等。

(三)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隶属于四川大学,是以张兴栋院士为核心团队的国家级生物医学材料研究开发机构,系集国内生物材料领域科学研究、高级人才培养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平台。

上述合作方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蓝光发展与张兴栋院士签署的《专家顾问聘用协议》

1、签约方

甲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兴栋院士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甲方生物医学材料首席科学顾问,聘用时间为3年,自2016年7月 1 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协议期届满时,由双方协商约定续约事宜。

(2)乙方依据甲方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研究领域,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构想,为甲方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划、实施方案等给出建议。

(3)智力成果归属: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担任首席科学顾问期间,专为甲方提供的产业发展规划、技术规划、实施方案等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建议和咨询报告,用于申请权利保护和生产经营;乙方将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由甲方自行办理、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蓝光发展与四川大学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签约方

甲方:四川大学

乙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将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在生物制药、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2)双方拟将甲方在生物医用材料、植入器械、临床研究等领域科技、人才、研发条件等方面的优势与乙方在资金、市场以及产业化成功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形成全面战略合作,并寻求各级政府支持,采用创新模式、创新机制、聚集和培养创新人才,推动成都,乃至四川和全国生物材料事业的跨越发展。

(3)甲方承诺作为乙方一个技术依托单位,为乙方提供咨询及工程技术服务,包括前瞻性工程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中重大工程技术问题解决、产品标准制定、检验评价、临床试验及推广应用、以及乙方提出的其他技术服务等。乙方作为甲方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商品化的一个依托单位,为甲方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及产品销售提供条件和支持,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4)甲乙双方将以共同申请和承担国家和四川省“十三五”重点专项、成都市政府“成都生物医用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任务为开展合作的契机,以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华西医院、蓝光发展所属的蓝光生命科技集团为合作载体,联合承担四川省以成都为中心的“新一代生物材料产业化示范集群”的建设任务,并争取国家立项,搭建面向全球的研发和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乙方承诺作为一个主要的投资方,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资金。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5)双方一致同意就教育和人才培养展开全面合作。包括甲方接收乙方委托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就业后教育,聘请符合甲方条件的乙方专业技术人员为研究生兼职导师或客座教授,参与相关教学或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并鼓励甲方技术人员及医生到乙方兼职或提供技术支持。乙方承诺挂牌为甲方的教学实践基地,安排甲方学生到乙方进行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其中表现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愿意优先录取为乙方员工。

(6)乙方同意在甲方设立为期5年、总额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学金,以激励生物医学工程及相关学科的优秀学生,并资助生物医学工程及相关学科经济困难学生就读。

(7)知识产权约定:双方合作研发的新成果或技术,如乙方全部投资的,成果及专利使用权归乙方,专利研究人员应有署名权等相关权益;如由双方共同投资研究的,双方权益分享协商解决;如甲、乙方拟将研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协商确定成果转让的利益分配方式。双方在合作研究的成果应在会议、宣传推广及期刊论文中相互署名。

(8)本协议合作期限 5 年,合作期满双方另行商定,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合作协议,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迪康药业与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的《关于开展科研和产业开发的合作协议》

1、签约方

甲方: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乙方: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在生物制药、药物缓释控释、医用材料等领域的科技、人才、研发等优势与乙方在资金、市场以及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采用创新模式、创新机制推动甲方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乙方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2)双方的合作项目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研发的科技成果在乙方进行转化,由乙方根据市场和生产及营销的需要向甲方提出委托研究等。具体合作项目、研发任务、各方职责及权益分享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为乙方提供前瞻性工程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中重大工程技术问题解决、产品标准制定、检验评价、临床试验及推广应用等提供咨询。乙方可结合产品规划和技术规划,向甲方提出公司研发需求,由甲方研讨并会同乙方制定攻关计划和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积极组织技术团队研发,并在产业化过程中提供后续技术支持。

(4)乙方承诺作为甲方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商品化的一个依托单位,为甲方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及产品销售提供条件和支持,涉及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5)知识产权约定:双方合作研发的新成果或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另行签署合作项目协议,协商解决。如甲、乙方拟将研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协商确定成果转让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自行投资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如拟对外转让,应优先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经营需要提出购买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6)本协议合作期限 5 年,合作期满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迪康中科与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的《关于开展科研和产业开发的合作协议》

1、签约方

甲方: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乙方: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将甲方在生物医学材料、植入器械、临床研究等领域科技、人才、研发条件等优势与乙方在资金、市场以及产业化成功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采用创新模式、创新机制推动中心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乙方的新技术投入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2)双方的合作项目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研发的科技成果在乙方进行转化,由乙方根据市场、生产及营销的需要向甲方提出委托研究等。具体合作项目、研发任务、各方职责及权益分享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为乙方提供前瞻性工程技术、产品研发、生产中重大工程技术问题解决、产品标准制定、检验评价、临床试验及推广应用等咨询。乙方可结合产品规划和技术规划,向甲方提出公司研发需求,由甲方研讨并会同乙方制定攻关计划和方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积极组织技术团队研发,并在产业化过程中提供后续技术支持。

(4)乙方承诺作为甲方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商品化的一个依托单位,为甲方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及产品销售提供条件和支持,涉及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5)知识产权约定:双方合作研发的新成果或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另行签署合作项目协议,协商解决。如甲、乙方拟将研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协商确定成果转让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自行投资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如拟对外转让,应优先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经营需要提出购买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6)本协议合作期限 5 年,合作期满双方另行商定,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此次战略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未来3至5年是我国生物材料研究与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窗口期和战略机遇期。

张兴栋院士系国际知名的生物材料学家,公司与其进行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公司在生物医学材料方面的创新升级及产业扩张。

公司与四川大学在生物医药、生物医学材料、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的全方位合作,有利于公司借助四川大学研发及人才优势,持续升级、创新现有技术和产品,提升公司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因具体合作业务协议尚未签订和实施,且科研推动、产研成果产业化尚需经过较长的时间进程,因此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合作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有待于合作各方另行商议和约定,本协议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跟踪有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1、公司与张兴栋院士签署的《专家顾问聘用协议》

2、公司与四川大学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3、成都迪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的《关于开展科研和产业开发的合作协议》

4、成都迪康中科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的《关于开展科研和产业开发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2016—071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07号)核准,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39,936,691股,每股发行价格9.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33,810,593.21元,扣除承销费用等33,507,158.9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200,303,434.31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另减除律师、会计师等已付或待付的发行费用 5,043,928.82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195,259,505.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5CDA10020)。

截止2016年5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05,788.22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万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53.12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7,4091.24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16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和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成都第四支行”)下辖的成都青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2016年6月23日,根据上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公司、蓝光和骏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农业银行成都金地花园支行系农业银行成都蜀都支行下属支行;建设银行成都青羊支行系建设银行成都第四支行下属支行,截至2016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270,0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四支行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之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下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50144643600000186,截至2016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270,000,000.00元(人民币)。上述专户仅用于乙方投资建设空港项目7-12期和颐明园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均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叶建中、何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