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资管”)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6年6月28日起陆金所资管开始销售如下基金 , 投资者可在下述基金的申购期内到陆金所资管网点办理基金申购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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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申购相关业务时,使用的基金代码为040027;办理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时,使用的基金代码为040028(A类)、040029(B类)。办理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申购相关业务时,使用的基金代码为040032;办理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时,使用的基金代码为040033(A类)、040034(B类)。
二、咨询办法
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资产中停牌股票处置情况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15年12月7日,并于2015年12月8日进入清盘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8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5年12月7日)持有的股票资产为人民币6,722.84元(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均为最后运作日停牌股票。
表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5年12月7日)持有的全部停牌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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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
表2:清算期间(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5日)复牌股票的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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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截止清算期结束日(2015年12月15日),本基金仍持有的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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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中约定,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股票停牌,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股票资产最后运作日的估值金额(即最后运作日估值价格*持仓数量),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
截至清算期结束日(2015年12月15日),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中,建发股份(代码:600153)继续停牌,中国中冶(代码:601618)于2015年12月9日复牌,但尚未卖出变现。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并已于2015年12月8日垫付至托管账户。
截至2016年6月17日,本基金在清算期结束日(2015年12月15日)仍持有的股票均已复牌并卖出变现。
表4:清算期结束日(2015年12月15日)本基金仍持有股票的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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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可知,清算期结束日(2015年12月15日)本基金仍持有的股票复牌后全部处置所得金额为5,354.37元,低于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6,722.84元,即处置所得金额低于本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根据本基金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中约定,该部分损失全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截至公告日,清算期结束日(2015年12月15日)本基金仍持有的股票已完全变现,且不存在需要追偿的情况。
投资者可以登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