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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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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16-037

A 股代码:601390 H 股代码:00390 公告编号:临2016-03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16年6月16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A座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成军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有效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6月25日

A股证券代码:601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6-038

H股证券代码:00390 证券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6-038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长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执行董事张宗言因公务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于腾群,联席公司秘书谭振忠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杨良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H 股股份登记处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A股年度报告及摘要、H股年度报告及2015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报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报酬)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为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2016年度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中第 1-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震建、易建胜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