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 2016-044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30元人民币(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0.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1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03 元;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动股份上市日:2016 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338,885,5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总计人民币160,166,567.01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5,338,885,567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7 元。
(3)对于持有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27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除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动股份上市日:2016 年7月7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转增比例将所转增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4、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及股票转增不适用本公告。
五、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六、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派发末期股息及发行红股公告》。
七、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派发末期股息及发行红股公告》。
八、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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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10,677,771,134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21 元。
十、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2、联系人: 刘宇、黄谦
3、咨询电话:010-59575877、59575879
传真:010-66410889
十一、备查文件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