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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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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6-04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1元(含税)。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1元(含税),非限售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有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62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1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5月18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47,360,447.89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04,736,044.79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01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012,933,146.06元。以公司总股本3,245,380,8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8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584,168,559.48元(含税),期末未分配利润4,428,764,586.5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股本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584,168,559.48元(含税)不变的原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总股本为基数确定每股派发金额。

2016年6月21日,公司发布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总股本由3,245,380,886股变为3,243,480,886股。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584,168,559.48元(含税)不变的原则,以公司总股本3,243,480,886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01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1元(含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09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09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09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1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5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战略投资部

邮 编:831100

联系电话:0994-6508000

传 真:0994-2723615

七、备查文件目录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