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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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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6-044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上诉的金额: 104,018,677元(暂合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判决最终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2013年8月14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6月25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8)、《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企商贸”)、上海华际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际钢铁”)、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贸实业”)、担保人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霖实业”)、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唐实业”)、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及进展。近日,东方贸易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二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东方贸易借款人民币90,553,277.02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人民币28,822,078.28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7日起计算,人民币61,731,198.74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9.6%计付);

(三)林钦华、锦霖实业、众唐实业、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对上述第二项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钦华、锦霖实业、众唐实业、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4,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79,5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99.79元,均由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林钦华、锦霖实业、众唐实业、邦盛集团、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判决最终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