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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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9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下午15:00 至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盛世南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董事长朱胜利。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数186,267,379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36.8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186,106,229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36.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数161,150股,占公司总股本504,988,667股的0.03%。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6,110,229股,反对157,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1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反对15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6,110,229股,反对157,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1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反对15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6,110,229股,反对157,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1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反对15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106,229股,反对161,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反对16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106,229股,反对161,15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反对161,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逐项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1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与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签订锌精矿购销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106,229股,反对161,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反对16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2审议通过《公司与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盛达金融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反对161,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反对16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3审议通过《公司与新余明城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满堂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反对161,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06,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反对16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110,229股,反对157,050股,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1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反对157,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灿平、杨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关于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