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3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3)(协议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详见公司“2008-011、2008-018”号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限为8年。
2012年4月5日,因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调整,致使一级土地委托开发面积减少,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补充协议(2)》,将规划调整后剩余的土地又被重新规划分割为14块宗地(详见公司“2012-009”公告)。
2016年1月,公司与管委会共同委托吉林新野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剩余七宗土地使用权的预期净收益进行评估。评估土地总面积:701,277.00平方米;评估土地总地价为人民币: 165,751.27万元;委估宗地的取得成本为95,248.28万元;土地使用权预期净收益为人民币:70,502.99万元。
因此,为维护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追求公司投资效益最大化,经公司与管委会友好协商,特就上述一级土地委托开发项目协议期限延期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协议期限(一级土地开发期限)
经协商一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有关协议、补充协议履行期限延期,亦即:从原有期限2016年4月14日,延续到2019年12月31日。
2、其它约定
除本协议约定以外,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与一级土地开发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仍以以往签署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李春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对李春雷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提议,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杜婕女士、高贵富先生、张生久先生、禹彤女士对公司本次调整董事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调整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刘丽女士为公司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候选人简历:
刘丽,女,50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工程师,曾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事业党委副书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软环境投诉中心主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公司拟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额度为1.2亿元,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该笔借款的抵押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明细如下:
1、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071010759号,面积53,059平
方米;
2、土地证号长国用(2010)第071010760号,面积9,363平方米。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6-03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7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7月15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22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7月15日
至2016年7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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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6-035)号公告。公司亦将按照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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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上海股票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委托人上海股票帐户、委托人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日以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后请确认)。
2、登记地点: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209室)
3、登记时间:
2016年7月12日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3:00
六、 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 聂永秀、王萍
2、联系电话: 0431-84644225
3、传 真: 0431-84630809
4、邮 编: 130031
5、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6、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股东上海股票帐户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7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