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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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
公告

201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6-02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

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68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股息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01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

一、分红派息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年度

2. 发放金额: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4,794,117,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68元(含税),共约人民币541.76亿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294,055,293,904股,派发A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490.48亿元(含税)。

3. 发放对象:截至2016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沪股通”)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68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68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01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沪股通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012元。

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5. 本行H股股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本行H股股票(“港股通”)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的相关公告。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周三)

2.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周四)

3.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年7月7日(周四)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放的现金股息外,其他A股现金股息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108510

五、备查文件

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临2016-0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审计署审计情况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国家审计署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审计结果表明,本行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坚持并完善“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指出,本行在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和廉洁从业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国家审计署审计,认

真做好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期间,本行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即刻采取整改措施。审计结束后,本行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按照“抓紧、抓实、抓到位”的原则,全面部署整改工作、具体研究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有效性进行检查验证,扎实有效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截至公告日,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率达到99.53%。财务收支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账务进行了相应调整;涉及的贷款已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贷款风险基本可控;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对于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本行将持续跟踪,加大整改力度,直至问题全部整改。针对审计指出的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本行将在前期优化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综合管理的基础上,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规范业务操作,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风险管控及廉洁从业管理。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会对本行整体经营业绩及已公告的财务报表构成影响。

近期,国家审计署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本行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