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6-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53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6年5月23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总股本1,042,303,1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20,846,063.24元,合并未分配利润尚余439,568,516.36元。2015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的836,223,162股A股股份于2016年5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6,080,000股增加至1,042,303,162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总股本1,042,303,1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8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27日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清华大学紫光大厦9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联系人:张蔚、葛萌

咨询电话:010-62770008

传真电话:010-6277088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