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证券代码:600809 编号:临2016-014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0元(含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0元;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 息 日:2016年7月8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分配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5,848,2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0.320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77,071,445.12元。
4、代扣代缴税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0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除 息 日:2016年7月8日
3、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国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晋泉涌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都宾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咨询电话:0358-7329321 0358-7329809
传 真:0358-7329321
邮 编:032205
七、备查文件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