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股票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16-013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6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帐户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144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6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5月31日召开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见2016年6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44,655,3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8,714,485.76元。本年度公司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6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4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4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四、派发对象
截止2016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塘沽区林森商贸有限公司、新发装璜、共和百货、华润通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电 话:0771-2610906
传 真:0771-2610906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朝阳路39号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300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6-01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30日,我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认定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04号),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你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披露公告称,收到深圳银海万和发来的《通知函》。截止 2016 年 6 月 23 日,深圳银海万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南宁百货股份 2,795,8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33%。深圳银海万和表示,其与国海证券管理的金贝壳 27 号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与自然人股东符如林是一致行动人或存在关联关系。国海金贝壳 27 号持有南宁百货股份 24,476,9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40%。对此,国海证券回函表示,国海金贝壳 27 号与深圳银海万和及其关联方、南宁百货其他股东等的关系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表述的“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经审核,现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向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符如林进行核实并做补充披露。
一、请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分别就金贝壳27号集合计划相关情况进行说明:(1)该集合计划的设立日期、规模、认购情况;(2)截至目前,该集合计划投资于南宁百货股票的资金占集合计划资金总额的比例;(3)该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依据;(4)深圳银海万和是否对该集合计划买入南宁百货股票提出建议或存在约定。
二、请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分别就金贝壳27号集合计划持有的南宁百货股票的股东权利归属进行说明:(1)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如何行使,并提供相应依据;(2)各方对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是否存在其他安排或约定;(3)请律师对深圳银海万和与国海证券管理的金贝壳 27 号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请深圳银海万和、符如林分别说明双方存在何种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以及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关联人的具体时点。
四、请深圳银海万和、国海证券、符如林分别说明与南宁百货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请你公司在 2016 年 7 月 4 日之前,就上述问题对外披露,并书面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