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全柴动力 股票代码:600218 公告编号:临2016-031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一部《关于对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795号)。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并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应影响募投项目计划的实施,请说明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是否足够谨慎,是否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答复:2016年5月底,低耗能低排放商用车柴油机建设项目的最后一批进口卧式加工中心设备入境,公司开始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按照公司以前年度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程序,该免税申请一般自设备入境日起两个月以内,即7月底之前办理完成,为此,公司原计划于2016年7月初上缴进口设备增值税款,也是按照此计划时点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由于进口设备相关手续办理进度有所变化,且对应项目的最近一期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尚未到期,影响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为避免对募投项目计划的进一步影响,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通过决议,拟暂时用流动资金垫付相关进口设备增值税款,涉及金额约人民币950万元(因汇率变动,待垫付日方可确定具体金额),待最近一期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予以等额置换。
上述影响虽系客观原因所致,但是已引起公司高度关注,公司今后在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更加谨慎,更切合实际,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因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全柴动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问题二:请核实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到位,相关的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是否应就该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是,请补充披露;如否,请说明理由或依据。
答复: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全柴动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认为,暂时以流动资金垫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没有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没有挪用募集资金、没有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属于需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股票简称:全柴动力 股票代码:600218 公告编号:临2016-032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的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5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海证券报》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1、2015年度利润分配以总股本368,755,000股为基数,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分配25,812,850.00元。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7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
电话:0550-5038369 0550-5011156
传真: 0550-5011156
邮政编码:239500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