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6-08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30日(周四)下午14:00

2、召开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30日(周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9日(周三)—2016年6月30日(周四)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0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区5层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阳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101,714,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9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463,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5,251,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101,714,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9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463,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5,251,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59%。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阳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04,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67%;反对2,719,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735%;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8,904,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67%;反对2,719,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35%;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8%。

议案2《关于转让龙天陆公司51%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92,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65%;反对2,842,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3%;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8,792,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65%;反对2,84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3%;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议案3《关于转让兴联顺达公司51%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8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3%;反对2,515,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35%;弃权4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8,787,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23%;反对2,515,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35%;弃权4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许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