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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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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6—04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335,065,6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7元(含税),每股送红股0.3股(含税);每股转增0.7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33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7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33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6年7月6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335,065,6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37元(含税),送红股3股(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23,397,428.87元,分派股票股利为1,000,519,693.5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目前的3,335,065,645股变更为6,670,131,290股。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3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33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7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8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交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送股及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的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实施本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实施后新股本6,670,131,29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065元/股。

八、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10-80716459

咨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雯、梁晓娟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备查文件: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6—04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购买资产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为合作意向书,正式的合作协议及进度安排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该事项作为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的一部分,尚须提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若该事项顺利实施,则预计产生的收益将可能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一、意向书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灼林;注册资本:64186.6509万人民币元;主营业务:加工, 制造, 销售: 纸箱印刷机及配件, 通用机械及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2015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2,489,034,019.82元、净资产909,579,968.84元、主营业务收入1,294,785,921.22元、净利润64,838,185.14元。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意向书签订的时间、地点

2016年6月30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在北京市昌平区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

(三)意向书签订的背景及标的

东方精工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 的企业股权,其中,东方精工意向收购福田汽车持有的普莱德10%股权。

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注册资本1亿元,徐和谊为企业法人及董事长。截至目前,普莱德的股权结构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持股38%,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福田汽车持股10%,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普莱德主要从事动力电池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12.41亿元,净资产2.06亿元,营业收入11.34亿元,净利润1.51亿元。

(四)决策程序

本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具体事宜明确后,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该事项作为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的一部分,尚须提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东方精工意向收购福田汽车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二)收购方式

东方精工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福田汽车购买普莱德10%的股权,支付的现金对价与股份对价比例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三)收购定价

双方同意,由东方精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本意向书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即2016年3月31日)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标的资产定价以东方精工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生效方式及时间

本意向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该事项顺利实施,则预计产生的收益将可能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为合作意向书,正式的合作协议及进度安排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该事项作为东方精工重大资产重组的一部分,尚须提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6—04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因拟签署出售相关参股公司股权的意向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6月30日起停牌一天。

上述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于2016年7月1日披露《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购买资产意向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6-041号临时公告。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7月1日复牌。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