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8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部分变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经一路公司办公楼2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506,199,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30,000,000股)的比例为80.3492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06,199,6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3491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5%;(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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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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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