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相关规则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18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由于18个月的对应日2016年7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期满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赎回日为2016年7月11日(含)起至2016年7月18日(含)止(即基金合同中“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将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并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6年7月19日(含)起至2016年8月15日(含)止。其中:自2016年7月19日(含)至2016年8月15日(含)止,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6年8月15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三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18个月,第三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日期为准。
3、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在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6年7月11日(含)起至2016年7月18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
(2)自2016年7月19日(含)起至2016年8月15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暂停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3)2016年8月15日,为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该日起暂停。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
自2016年7月11日(含)起至2016年7月18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的处理原则
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
3、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4、到期操作期间的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6年7月19日(含)起至2016年8月15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保本额度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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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过渡期申购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15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担保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如开放过渡期申购,则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达到或超过15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15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15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6年8月15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折算日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3、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6年7月1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6年7月11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8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8年2月16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日期为准。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三个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转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对于第三个保本周期而言在到期操作期间,对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转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转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的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1、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第三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赵志刚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 6 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及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以下简称“《规则公告》”),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7月11日(由于18个月的对应日2016年7月1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保本周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5亿元人民币。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16年7月11日(含)起至2016年7月18日(含)的期间内,选择赎回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上述不同选择对应的费率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15亿,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其余部分自动赎回,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第三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将相应提前;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5亿,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4、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可在2016年7月19日(含)起至2016年8月15日(含)的期间内申购本基金。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
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式、费率及具体规模控制方式等事项请见《规则公告》。
5、折算: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6年8月15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时,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周期。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6、适用第三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情形
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
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
7、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6年7月1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6年7月11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间(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8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及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等重要事项予以提示,其他具体事项和详细规则请参见2016年7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的《规则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相关事项。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保本期为18个月,第二个保本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由于18个月的对应日2016年7月10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2016年7月11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期满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期满后,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由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
鉴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并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实际情况,依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主要为:
一、 “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改了“保证人、担保人”、“保证、担保”等内容;
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改了“十、基金保本的保证”、“十一、担保人”、“十二、基金保本周期”等内容;
三、“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力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四、“第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更新了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五、“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三、保证合同”部分更新为第三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六、“第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六、基金的保本”部分,修改了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七、“第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中,修改了“七、保本周期到期”部分“(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及“(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的“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16年8月1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8月15日在其网站发布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修订)。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