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6-01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税前)。
2、本公司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以下简称“QFII”)、境外法人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
3、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
4、除息日:2016年7月13日
5、现金股利发放日:2016年7月13日
6、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以本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742.63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税前),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51亿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2日,除息日为2016年7月13日,现金股利发放日为2016年7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纳税
1、对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
(2)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 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
3、对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如认为取得的股利收入需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43元。
5、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与法人股东,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7元,其所得税(如适用)自行申报缴纳。
(二)派发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对“沪股通”投资者,其现金股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21-58766688
传 真:021-58798398
邮 箱:investor@bankcomm.com
八、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