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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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6-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5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先生计划自2015年7月11日起12个月内通过其控制的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物贸”)或设立相关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投入3.5-5亿元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但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增持实施情况:2016年7月6日,公司接到庞庆华先生通知,自2016年6 月23日至2016年 7月5日,庞庆华先生先后通过“长城阳光鼎盛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资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本公司股份42,789,15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64%。

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现就上述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 增持主体的姓名:庞庆华。

(二) 增持主体已经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2,511,519,387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37.63%。

(三) 庞庆华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11日起12个月内通过相关主体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投入3.5亿-5亿元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但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现总股本的2%,截至本公告日,庞庆华先生已通过冀东物贸及长城资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31,094,771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1.96%,累计投入资金38,532.32万元。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月23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16日,庞庆华先生分别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冀东物贸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份24,071,714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3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2016-007)。

2016年6 月17 日至2016年 6 月22 日,庞庆华先生先后通过长城资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本公司股份64,233,907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9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编号:2016-042)。

2016年6 月23日至2016年 7月5日,庞庆华先生先后通过长城资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本公司股份42,789,150股(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64%。

综上,截至本公告日,在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间内,庞庆华先生先后累计通过冀东物贸及长城资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票131,094,771股,占比达到公司现总股本的1.96%,累计投入增持资金 38,532.32万元。

本次增持完成后,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2,511,519,387 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37.63%。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五、庞庆华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庞庆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庞庆华先生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庞庆华先生已经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