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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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6-038

证券代码:122084 证券简称:11湘电债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

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由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2011年7月15日发行的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5日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12日

2、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6年7月15日

3、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13日

4、 债券摘牌日:2016年7月15日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1湘电债、122084

3、发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9.5亿元。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6.18%,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由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8%,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百元兑付利息为6.18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付息、兑付日:2016年7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13日。

5、债券摘牌日:2016年7月15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湘电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湘电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联系人:李怡文

联系电话:0731-58595252

邮政编码:411101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吴荻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7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7日

附表:

股票代码:600416 股票简称:湘电股份 编号:2016-03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6 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6名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参与了通讯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赵亦军先生提名,聘任张越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 10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附:张越雷先生简历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

张越雷先生简历

张越雷:男,1971年9月出生,湖南湘潭人,大学本科毕业,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199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湘潭电机厂三分厂质检科技术员、技术科技术员,湘电集团有限公司特电分公司技术科副科长、研究所所长,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特电事业部总工程师,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特电事业部总工程师。现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特电事业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