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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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16-临056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

以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2016年4月22日)的总股本90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181,139,317.20元。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 0.2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沪港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截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2016年4月22日)的总股本90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181,139,317.20元。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不会发生变化。

(四)扣税情况:

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20元人民币。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二)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西营农场、新疆锦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不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832002

联系人:谢炜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传真:0993-290437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