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7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2016-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临2016-040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现金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分配扣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68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8元;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612元;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8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34)。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1、2015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13,838,529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62,141,019.97元,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范围是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61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沪股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61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8元。

(三)其他

关于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R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息日(R+1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R+1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经天路7号

电话:025-84801144

传真:025-84820729

邮政编码:210033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7日

●报备文件

1、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临2016-041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8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临2015-059)。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信息产业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购买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6年JG224期已于2016年7月1日到期。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余额是人民币40,400万元,在董事会审批之额度人民币4.8亿元范围内。

信息产业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0%,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6年JG522期

2、产品代码:1101168522

3、币种:人民币

4、投资标的: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

5、投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产品收益率:3.0%/年

7、收益类型:保证收益型

8、预约销售期: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7日

9、产品收益起算日:2016年7月8日

10、产品到期日:2016年10月8日(如本产品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布提前终止,该提前终止日被视为到期日)

11、投资期限:90天

12、存款本金和产品收益兑付日:兑付日为产品到期日当天或在浦发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时的提前终止日当天,如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为非工作日,则兑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到期日与实际存款本金和收益兑付日之间的期间不计付利息。资金到账时间在兑付日24:00前,不保证在兑付日浦发银行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

13、赎回:在本产品中公司无产品的提前赎回权。

14、提前终止权:若2016年8月3日或2016年9月2日的1个月Shibor低于1.5%,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权但无义务,相应在2016年8月5日或2016年9月6日提前终止本产品。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本次购买的是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该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银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运营。

2、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1. 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5.0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4月21日到期。

2. 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3个月,预期年收益率在2.7%-5.02%之间。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4月27日到期。

3. 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投资的资金为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投资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期限为90天,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4.92%。该委托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4月28日到期。

4. 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18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7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8月2日到期。

5. 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1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92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6%。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5月14日到期。

6.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2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6%。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3月19日到期。

7. 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4,7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7%。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3月16日到期。

8. 公司于2015年3月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9,9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个月,预期年收益率为4.9%。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6月11日到期。

9. 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4,7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8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4月20日到期。

10. 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3天,预期年收益率为5.1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5月25日到期。

11.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5.0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7月23日到期。

12.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9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5.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8月3日到期。

13.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5.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7月30日到期。

14. 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1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3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2%。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7月6日到期。

15. 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3个月,预期年收益率为3.9%。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

16.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4,4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4.2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10月13日到期。

17. 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20,1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9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10月29日到期。

18. 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9,5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9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11月9日到期。

19.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18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95%。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2月14日到期。

20. 本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3个月,预期年收益率为3.7%。该理财产品已于12月23日到期。

21.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95%。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1月18号到期。

22. 本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8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7%。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2月15日到期。

23. 本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购买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期限18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65%。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5月4日到期。

24. 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9.700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92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7 %。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2月16日到期。

25.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1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5%。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

26. 本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95%-3.25%。该理财产品中2,800万元已赎回。

27.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28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3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3月25日到期。

28. 本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4,9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60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3%。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4月29日到期。

29.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1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33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15%。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5月3日到期。

30.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0天,预期年收益率为3.15%。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7月1日到期。

31. 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500万元购买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期限28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70%。该理财产品已于2016年6月16日到期。

32. 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1,800万元购买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期限88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90%。

33. 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6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91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

34. 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3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35天,预期年收益率为2.75%。

35.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500万元购买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期限28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00%。

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14日、3月11日、3月21日、4月25日、5月4日、6月5日、6月18日、7月14日、8月5日、8月7日、8月13日、9月23日、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12月29日、2016年1月22日、2月27日、3月1日、4月1日、5月20日、5月24日、6月8日、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临2015-003、004、005、006、009、010、011、012、014、023、024、027、035、044、047、049、050、060、063、064、067、071、2016-002、005、006、015、021、023、030、032)。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意见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的意见,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临2015-059)。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7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