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黑化 公告编号:2016-032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黑化股份”)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6】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见公司公告:临2016-023#)。
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号)(见公司公告:临2016-031#)。
2016年7月8日,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黑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黑化股份、隋继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0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黑化股份、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昊华化工总公司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偿还购煤款185,586,174.84元及债务利息等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涉诉材料向黑化股份邮寄送达,黑化股份于2016年3月28日签收,并加盖公司收发章。由于变更开庭审理日期,2016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公司邮寄传票,黑化股份于2016年4月18日签收,并加盖公司收发章。隋继广于2016年4月23日知悉该诉讼相关情况。2016年5月6日黑化股份发布临时公告对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件。黑化股份涉案金额185,586,174.84元,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
黑化股份未立即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董事长隋继广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该重大事件后,未依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黑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传票等有关司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