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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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25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01元

2、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3、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4、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6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2,194,891,2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21,948,912.04元。

4、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4)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本次分配对象为截至2016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联系人:杨小姐

联系电话:021-5840003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