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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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6-027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87元/股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783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6月2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年

2.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数4,93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0.087元(含税)现金股息,共派发现金股利429,171,000元,拟分配的现金股息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为15.1%。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8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783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7元。

三、利润分配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15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利润分配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现金分红实施办法

1. 公司股东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部分除外)、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10-59765655

传真:010-59765659

七、备查文件:

《中国化学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