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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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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ST獐岛 公告编号:2016—7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厚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8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15:00至2016年7月8日15:00。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7层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36人,代表股份420,603,198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9.15%。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419,77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30,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177,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54%。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出售资产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77,930,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42,413,4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0%;反对259,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7,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8263%;反对2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7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追加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77,930,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42,038,4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1%;反对259,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375,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42,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0236%;反对2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737%;弃权3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0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刘玉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