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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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 2016-08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其他新增议案,没有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8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建学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林萌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第二次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总计5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71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89,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29,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06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80,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议案》

关联股东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该项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7,376,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80,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0%。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73,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1%;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85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69%;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