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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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
提示性公告

2016-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16-035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股份来源:

截止本公告日,鲁锦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91,718,2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99%,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2007年公司借壳“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鲁锦集团受让公司股份71,351,406股。2010年7月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5股),鲁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至96,324,398股。2012年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鲁锦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31,487,770股,鲁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至127,812,168股,2015年5月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鲁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至191,718,252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鲁锦集团根据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500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30%。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

5、减持的价格:参照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定价规则、及根据行情价格择机减持。

三、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鲁锦集团于2012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本公司新增股份时承诺:自公司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2015年11月23日,鲁锦集团持有的上述重组新增股份已上市流通,流通数量为47,231,655股,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上述承诺。除此之外,鲁锦集团并没有限制股份转让的其他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2、鲁锦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如全部实施,鲁锦集团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为141,718,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9%,仍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影响本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鲁锦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鲁锦集团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新华锦无限售流通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2 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16-036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新华锦无限售流通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张建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截至本公告日,张建华先生持有股份365.82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7%,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减持计划

1、拟减持数量:张建华先生本次计划在本公告后一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91.4552万股,占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24.9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432%。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十二个月内

4、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5、价格区间:参照二级市场股票价格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自公司股票上市以来,张建华先生先后两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流通股份,但从未减持过。作为公司董事,张建华先生已承诺:自本公告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减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完成后,张建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张建华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张建华先生未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5、公司将敦促张建华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张建华先生《关于拟减持新华锦无限售流通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