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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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美好集团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6-71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好集团”)于2016年1月16日在《201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披露了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水产研究所”)起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投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并于2016年6月25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67)。

2016年7月7日,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以及本公司、名流投资分别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上诉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

被上诉人: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依《未来家园合作合同》约定在合作土地范围内按单独立项、独立产权的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现时市场价值对上诉人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货币补偿人民币1.48392亿元【包括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价值1.44亿元及购买该房屋原告需要另外支付的税费439.2万元】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美好集团、名流投资上诉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

2、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项之第二项和第三项;(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本案争议的4,000平方米涉案办公用房建设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上诉人已经按照被上诉人的委托完成涉案办公用房的建设,并交付给被上诉人作为其办公场所使用至今长达十余年之久;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被上诉人的指示,依约完成了全部委托代建内容,因被上诉人没有如委托代建5,000平方米住宅楼一样提供单独报批的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公建用地,又自行选择配套小学作为其4,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用地,对现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2015)二中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二项和第三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控股股东名流投资已在2002年资产置换时承诺北京名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披露在公司指定媒体上的《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报告书》)。 2016年6月28日,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名流投资再次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判决书生效后,名流投资将按照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补偿北京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来家园”无办公规划用地经济损失1,831.85万元,承担该判决书确定的应由名流投资和美好集团承担的全部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损失。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最终结案,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水产公司、水产研究所的民事诉讼状

2、名流投资、美好集团的民事诉讼状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