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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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2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关于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中建四局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本公司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23)。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峻

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4层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和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向其出具了一份《担保函》,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与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

根据核查,申请人从未对上述《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这份《担保函》没有法律效力。

再者,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申请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而被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中国建筑,代码601668)之全资子公司,完全知晓上述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担保函》无效,其约定的仲裁条款亦对申请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更无从谈对争议有“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之约定。故,案件不应当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的案件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后续如裁决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事项可能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因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