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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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股票简称:江苏吴中 编号:临2016-058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40,588股

2、发行价格:22.05元/股

3、发行对象: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4、限售期(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相应的期间止)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标的资产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100%股权交割日后36个月,在锁定期内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累计完成进度,并在标的股份(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24、36个月分三期解除锁定。

交易对方于2016年1月向响水恒利达现金增资1,300.00万元,占增资后响水恒利达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上述增资1,300.00万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中的相应部分需锁定36个月,具体数量如下:毕红芬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4,663,038股,其中1,686,899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毕永星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814,058股,其中208,697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潘培华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663,492股,其中191,376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就响水恒利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媒体披露。

每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和《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解除限售股数=标的公司截至上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解禁股份数-累计业绩补偿股份数。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期解除限售股数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16,053,616股,其中毕红芬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2,976,139股,毕永星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605,361股,潘培华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472,116股。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超过上述解锁股份数量上限的,超出部分留待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36个月解锁。

如果锁定期内公司发生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事项,则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预计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于2016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发行对象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公司股份自限售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可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6、资产过户情况

2016年7月6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响水恒利达的100%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相关变更通知书,核准了上述标的资产的股东变更。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概述

本公司拟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响水恒利达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交易完成后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等,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核准情况

1、2016年2月24日,响水恒利达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响水恒利达全体股东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向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的议案》。

2、2016年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次交易预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3、2016年2月25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

4、2016年3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等相关议案。

5、2016年4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6、201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7、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8、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2016年6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40次会议审核结果,本次交易获得无条件通过。

9、2016年6月28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核准。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8,140,588股

3、发行价格:22.05元/股

(四)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497号),截至2016年7月6日,本公司已收到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023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作价60,000.00万元,作为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发行18,140,588股股份并支付20,000.00万元现金的对价。

2016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非公开发行的18,140,588股普通股股票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之后,公司将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687,586,658.00元,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687,586,658.00元。

(五)资产过户情况

2016年7月6日,标的资产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响水恒利达的股东变更,响水恒利达获得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9210044)公司变更[2016]第07060007号),以及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592792768)。本次变更后,公司持有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

(六)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向毕红芬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尚需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期限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工作;上述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2、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和股份登记工作,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结果

(一)发行对象简介

1、毕红芬

2、毕永星

3、潘培华

(二)发行结果

1、发行对象: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

2、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40,588股

3、发行价格:22.05元/股

4、限售期(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至相应的期间止):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在锁定期内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累计完成进度,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24、36个月分三期解除锁定。

交易对方于2016年1月向响水恒利达现金增资1,300万元,占增资后响水恒利达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上述增资1,300万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中的相应部分需锁定36个月,具体数量如下:毕红芬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4,663,038股,其中1,686,899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毕永星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814,058股,其中208,697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潘培华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为1,663,492股,其中191,376股自标的股份交割日后36个月内不得解除锁定。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就响水恒利达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媒体披露。

每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业绩承诺和《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解除限售股数=标的公司截至上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合计承诺实现的净利润数×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已解禁股份数-累计业绩补偿股份数。

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期解除限售股数时,在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16,053,616股,其中毕红芬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2,976,139股,毕永星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605,361股,潘培华解锁股份数不超过1,472,116股。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12个月、24个月两期解除锁定的股份数累计超过上述解锁股份数量上限的,超出部分留待标的股份交割日后满36个月解锁。

如果锁定期内公司发生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事项,则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16年6月30日)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16年7月11日)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之“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项目联系人:谢俊、李靖、李晶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玉栓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

联系电话:010-8265356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冯玫、张巍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2558

传真:021-63391166

经办注册会计师:翟小民、张洪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王稼铭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古北里27号楼一层

联系电话:0512-65161783

传真:0512-65161599

经办评估师:姚雪勇、周秉钧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2、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版)》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 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向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响水恒利达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交易完成后响水恒利达二期项目建设、补充响水恒利达营运资金等,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2016年2月24日,响水恒利达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响水恒利达全体股东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向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的议案》。

2、2016年2月25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次交易预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议案。

3、2016年2月25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

4、2016年3月18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相关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等相关议案。

5、2016年4月5日,上市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6、2016年5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7、2016年5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8、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2016年6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40次会议审核结果,本次交易获得无条件通过。

9、2016年6月28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8号)核准。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2016年7月6日,标的资产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响水恒利达的股东变更,响水恒利达获得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9210044)公司变更[2016]第07060007号),以及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592792768)。本次变更后,公司持有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持有的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响水恒利达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及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497号),截至2016年7月6日,江苏吴中已收到响水恒利达100%的股权,以中通诚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通苏评报字[2016]第023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作价60,000.00万元,作为江苏吴中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发行18,140,588股股份并支付20,000.00万元现金的对价。

2016年7月12日,江苏吴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江苏吴中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非公开发行的18,140,588股普通股股票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之后,江苏吴中将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拟推荐毕红芬的配偶仲天荣先生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标的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为了保持收购完成后响水恒利达经营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交易双方在《收购协议》约定了以下措施:

① 股权交割日后,由上市公司主导响水恒利达的整合,并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

② 经履行相应程序后,上市公司董事长赵唯一担任响水恒利达董事长,响水恒利达原控股股东毕红芬配偶仲天荣担任响水恒利达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③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响水恒利达核心团队成员在任职期间至离职后3年内,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响水恒利达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响水恒利达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领薪或拥有权益,不得以响水恒利达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响水恒利达现有客户或合作伙伴提供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响水恒利达核心团队成员,确需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必须经响水恒利达股东或董事会批准同意。

四、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2016年2月25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收购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同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梅堰三友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协议》。2016年5月27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补充协议》。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公司已与响水恒利达完成了标的资产100%股权的过户事宜。公司本次向毕红芬、毕永星和潘培华非公开发行的18,140,588股普通股股票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述股份已登记至毕红芬、毕永星、潘培华名下。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交易双方正在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行为。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股份锁定期限、业绩补偿、资产权属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江苏吴中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相关承诺履行良好,没有发生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工作,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3、公司将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核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第三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向毕红芬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 ,尚需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江苏吴中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工作;上述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股份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和股份登记工作,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法律风险。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497号);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本公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

电话:0512-65626898

传真:0512-65270086

联系人:陈佳海

2、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联系人:谢俊、李靖、李晶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