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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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注入资产2015年度业绩未达到盈利预测承诺值,根据2012年8月8日公司与各重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2016年7月7日公司向各重组方回购应补偿股份13,178,924股并注销完成。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由972,039,206股调整为958,860,282股;每10股送红股由5股调整为5.06872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由2元(含税)调整为2.027488元(含税);每10股转增股份由10股调整为10.137443股。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内容一致,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说明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母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757,799,688.06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75,779,968.81元,减去分配2014年度股利171,724,983.31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195,168,280.23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为705,463,016.17元,资本公积为2,440,935,653.44元;公司(合并)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9,085,072.94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75,779,968.81元,减去分配2014年度股利171,724,983.3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31,570,785.28元,2015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003,150,906.10元,资本公积为2,060,237,227.49元。

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972,039,2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鉴于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及承诺扣除的本期使用母公司非公发资金的相应利息影响后)未达到2015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值,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重组方(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回购合计应补偿股份数13,178,924股并注销。其中,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补偿9,027,563股,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补偿2,125,760股,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应补偿2,025,601股。

2016年7月7日,公司完成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由972,039,206股变更为958,860,282股。

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刊登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及注销完成的公告》(临2016-074)。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调整说明

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958,860,2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068721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2748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1.31786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2.02748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137443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41924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70962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58,860,282股变更为2,416,918,952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9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6年7月1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股东(含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7月11日至登记日:2016年7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4、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安排: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和管理,在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注销时由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收回。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6年7月19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2,416,918,952股摊薄计算,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30369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发行底价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14年7月10日披露的《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对公司于2014年10月授予的首批股票期权、2015年11月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荷景路33号鸿达大厦,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林少韩

咨询电话:020-81802222

传真电话:020-81652222

九、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