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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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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6-040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成晓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天泰公司向公司借款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03,038,240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曹一然、刘雅婧

(三)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