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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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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8版)

201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8版)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

《关于调整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人需求,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并相应的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调整基金管理费

1、原基金管理费:年费率1.00%

2、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0.70%

二、修改《基金合同》

附件六

《关于调整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4月21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对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赎回费率如下:

注:1年=365日,1个月=30日

(2)本基金A类份额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保持原赎回费率不变。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由于结合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降低,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根据《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依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低赎回费率及调整赎回费用归入比例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集或推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2、运作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在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赎回费水平,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基于本基金赎回费的调整方案,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可能会因此减少。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且在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的方案中,调整前后最高赎回费档位变化为:调整前,当持有时长高于6个月(含)但低于1年时,收取0.25%的赎回费,且将收取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资产;调整后,该费用为0。即:在调整赎回费用后,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最高减少0.125%,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不显著,故本调整方案给基金净值带来波动的风险较小。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7月14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下列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所用指数为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银行协商,待该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