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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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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1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6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公司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4元;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5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5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按公司总股本2,336,900,368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6 元(含税)。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

2. 发放年度:2015年年度

3. 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4.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其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东方电气集团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4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的公告。

八、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联系传真:028-87583551

邮政编码:610036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