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公告编号:2016-01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15:00至2016年7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87,0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87,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第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0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667%;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0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333%;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00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0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667%;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