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 2016 年7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中所列示的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描述,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再次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32%、93.96%和87.85%,其中对公司第一大客户伊利集团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30%、67.27%和65.93%,存在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在食品饮料、日化等消费品领域,包括伊利集团、恒安集团、金红叶集团、纳爱斯集团等国内知名企业。如果由于客户自身原因发生产品安全等质量事件,或受到行业内同类企业发生的产品重大事件的连带影响,或因外部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自身终端消费市场发生不利变化等各种情形,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业绩波动风险
我国包装行业产业集中度较低,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均以进一步扩大产销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为主要目标之一,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因此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根据公司与伊利集团签订的2016年销售合同,公司对其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较2015年有不同幅度(主要在-5.98%-8.37%之间)的波动,2015年较2014年公司主要原材料各类原纸采购价格均有不同幅度的下降。虽然公司通过严格控制采购成本,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产品销量等措施化解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影响,使得公司2015年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但如果2016年客户订单量下滑,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很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为原纸,原纸分为白卡纸、白板纸、牛卡纸和瓦楞纸、牛皮纸等,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公司消耗原纸金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8.79%、58.43%和61.30%,原纸价格的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庄浩持有公司45.76%的股份,此外,庄浩的亲属庄澍、张和平、贺静颖分别持有公司17.60%、3.52%和3.52%的股份,庄振海通过永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7.18%的股份,庄浩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共计77.58%的股权,本次发行后,庄浩及其亲属仍然持有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尽管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但庄浩仍可利用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若控制不当,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735.56万元、11,188.19万元和14,394.0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56%、28.99%和27.58%,应收账款数额较大;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96次、3.67次和3.87次,应收账款周转正常。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的99%以上,应收账款质量较好。虽然公司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主要客户信誉良好,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因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如果公司不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六)税收优惠风险
2011年公司被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了编号为GF2011351001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4年6月27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至2017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并经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4月25日、2015年2月15日登记备案,母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呼市吉宏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认呼和浩特市吉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复函》(内发改西开函【2013】118号),认定呼市吉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2013年3月27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国家税务局核发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从2012年开始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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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更,或公司以后年度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或无法获取税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或本公司子公司呼市吉宏所享受的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短期偿债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产能扩张使得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需要大量的资金,并且维持日常经营所耗用的营运资金增加,导致公司流动负债规模较大。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为32,180.56万元,占负债总额的92.98%,流动负债比例较高;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6倍、0.92倍和0.94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84倍、0.71倍和0.74倍,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司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厦门吉宏胶印改建和扩建项目、厦门吉宏塑料软包装扩建项目、厦门吉宏创意设计项目等,上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业务服务水平,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及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尽管公司针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如果市场环境、客户需求等不确定性因素发生变化,则公司有可能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该等项目的新增产能将无法有效消化、无法实现预期效益,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3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306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37元,共计募集资金18,4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57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喜验字[2016]第029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7月16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314001040008889
金额:9,438万元(含其他发行费用1,048万元)
用途:公司胶印改扩建项目
2、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账户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9910100100396752
金额:4,133万元
用途:公司塑料软包装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3、银行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7400120510001192
金额:1,052万元
用途:公司创意设计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龙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燕蔺、刘晓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龙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龙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龙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喜验字[2016]第029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