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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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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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6年7月21日起,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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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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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申请方式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当日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2 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3 扣款金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10元,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5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5.4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5.5 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的费率优惠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届时将另行公告。其它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5.6 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7 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申购日、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或终止,详情请登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查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8 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中,直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6.1.2.2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7月21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 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8.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3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另行公告。
8.4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8.5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8.6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8.7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8.8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2016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2016年4月14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9就已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当日即可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等各项业务。具体就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业务开通状态请详阅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了解本公司更多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功能。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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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6年7月21日起,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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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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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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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申请方式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当日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2 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3 扣款金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10元,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5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5.4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5.5 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的费率优惠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届时将另行公告。其它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5.6 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7 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申购日、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或终止,详情请登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查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8 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中,直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6.1.2.2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7月21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 网上交易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8.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3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另行公告。
8.4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8.5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8.6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8.7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8.8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2016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2016年4月14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9就已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当日即可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等各项业务。具体就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业务开通状态请详阅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了解本公司更多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功能。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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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收益与分配的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符合上述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在每个公历年度,当本基金A类、C类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分别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08元、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18元、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28元和首次达到或首次超过0.38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该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截止2016年7月6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673.24元,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260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C类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 = 基准日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1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C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26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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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分红系仅针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C类基金份额的第三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本基金C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6年7月22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6年7月20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6年7月19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6、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C类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7、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