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6-30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就与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并于近日收到其《受理通知书》(2016湘01民初78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军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栋401号
被告一: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被告二: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东
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
被告三: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88号二区4号楼
(二)案件起因
2015年10月8日、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了《代理采购补充协议》2份,协议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采购造船设备和船板,原告与被告一指定供应商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一收货后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的《收货确认函》;被告一应于原告向被告一指定供应商付款之日起60日当日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一指定供应商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告一指定供应商支付货款28,983,979.98元;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一指定供应商支付货款30,921,208.82元,但被告一收到货物后并未按协议约定在原告支付供应商货款之日起60日当日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被告一仍未支付所欠原告货款本金59,905,188.80元,逾期违约金共计225,599.30元。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二、被告三均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明确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与原告在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内签订所有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度10,000万元,保证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一与公司所签订的上述两份《代理采购补充协议》在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所欠货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计59,905,188.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25,599.3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货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审理。
三、其他情况
就上述委托合同纠纷案,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并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1民初782号),主要内容如下:
1、冻结被告青岛杨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130,78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公司以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东103号天剑华城501号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冻结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3%的股权,其他财产保全处理正在进行中。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1民初782号)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