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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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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18,607,852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计318,558,235.56元,剩余5,937,461,431.71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18,607,852股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0.30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3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a: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邮编:050023

2、咨询电话:(0311)66770709

3、传真:(0311)66778711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9日